
[conspire;plot together] 共同謀劃(如進行叛逆活動或犯罪活動,或幹某一件奸詐陰險的事情)
合謀反對國家
共同謀議。《左傳·成公十六年》:“王曰:‘騁而左右,何也?’曰:‘召軍吏也。’‘皆聚於中軍矣!’曰:‘合謀也。’”《史記·刺客列傳》:“ 趙襄子 與 韓 魏 合謀滅 智伯 。” 宋 曾鞏 《相制三》:“鼎足居中,各遵其職,分守則異,合謀惟一。”《友鷗堂集》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說明:“當時, 陳夢雷 與同在 福州 的 李光地 合謀,由 陳 留 耿 處作内應,收集情況。”
合謀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兩個及以上主體共同策劃實施某種行為,通常帶有隱蔽性和負面色彩。從漢語構詞法分析,"合"表共同、聯合之意,"謀"指計議、籌劃,《說文解字》釋"謀"為"慮難曰謀",強調應對複雜情況的策劃。
在現代漢語語境中,合謀包含三層語義特征:①行為主體複數性,必須兩人以上參與;②行為性質的雙重性,既指客觀的商議過程,又包含具體實施階段;③後果的違法性,多指向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如《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共同犯罪即包含合謀形态。
該詞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特定法律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合謀成立需同時具備"意思聯絡"與"行為協同"兩個要件。語言學領域研究顯示,該詞使用頻率在法制類文本中較日常用語高出47.6%,且常與"欺詐""串通""舞弊"等貶義詞形成搭配。
“合謀”是一個法律和日常用語中常見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兩人或多人事先共同策劃、協商,以實施某種不正當或非法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律領域
日常生活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判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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