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ection] 因部分貨物屬走私性質而使全部貨物遭沒收的情況或事例
“連罰”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因同一違法行為或關聯事件,對責任主體施加的連續性或複合性處罰措施。根據法律實務及規範文件解析,該詞包含以下三層釋義:
連續性處罰機制
指行政機關針對持續性違法行為(如企業超标排污),按日、周等周期重複計算并疊加處罰金額的制度。例如《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确立的“按日計罰”規則,即首日責令整改後仍未停止的,自次日起每日累計罰款。
連帶責任追究
適用于多方共同違法場景,如建設工程領域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處罰責任。此情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有明确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具有管理過失的總包方同步處罰。
複合處罰形态
包含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適用,典型如稅務稽查中發現偷稅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标準時,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罰款後移送公安機關,形成“行政罰+刑罰”的雙重懲戒體系。
該術語在司法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彙編》中被界定為“針對持續性或關聯性違法行為的梯度懲戒手段”,其適用需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的過罰相當原則。
“連罰”是一個法律相關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因部分貨物涉及違法行為(如走私),導緻全部貨物被沒收或處罰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在貨物運輸或交易中,若發現部分貨物存在非法性質(如走私),相關執法部門可能對整批貨物采取沒收或處罰措施。
應用場景
常見于海關監管、進出口貿易等領域。例如:一批貨物中夾帶少量走私品,可能導緻整批合法貨物被連帶沒收。
詞義解析
補充說明
該術語屬于特定領域詞彙,日常使用頻率較低,更多出現在法律條文或行政處罰案例中。實際執行時需依據具體法規判斷是否適用連帶處罰原則。
建議需要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時,可進一步查閱《海關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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