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勞民傷財 ”。《新唐書·南诏傳贊》:“ 唐 之治不能過 兩漢 ,而地廣於 三代 ,勞民費財,禍所繇生。” 宋 司馬光 《應诏言朝政阙失事》:“信狂狡之人,妄興水利,勞民費財。”
“勞民費財”是由“勞民”與“費財”兩個動賓短語組成的并列式成語,指過度消耗人力與物質資源,造成不必要的民衆辛勞和經濟損失。此詞最早可追溯至《周易·節卦》“不傷財,不害民”的治理理念,後演變為強調資源浪費與社會負擔的批評用語。
從構詞邏輯分析,“勞”作動詞指役使、耗費勞力,“民”指百姓群體;“費”意為消耗、浪費,“財”涵蓋物資與財富。四字組合形成遞進關系,突顯行為對民生與經濟雙重層面的負面影響。例如《明史》中批評工程“勞民費財,非國家之福”,即指政策實施超出實際需求,損害社會基礎。
與近義詞“勞民傷財”相比,“費”更側重資源損耗的可避免性,常用于評價政策失當或奢侈工程,如《資治通鑒》評隋炀帝“築長城、開運河,勞民費財以緻亂”。現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學術讨論與政策分析,如經濟學者引用《漢書·食貨志》中“聚斂者亡,勞民者危”的治理警示。
“勞民費財”是一個漢語成語,指既讓百姓承受勞苦,又耗費國家或個人的錢財,常用來批評濫用人力物力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具體出處,可參考《新唐書》或司馬光《應诏言朝政阙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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