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撤回訴狀。《元典章·刑部六·雜例》:“原告人自願攔告休和。”
攔告一詞在現代權威漢語辭書中未見明确收錄,其語義需結合構詞法與曆史語料進行考辨。從語素構成分析,“攔”在《說文解字》中釋為“遮攔也”(來源:漢典),本義指阻擋、遮蔽;“告”在《康熙字典》中訓作“報也”(來源:國學大師),可引申為告知、報告。二字組合可能指向“攔截并報告”的行為模式,但該詞未見于《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漢語大詞典》等核心辭書。
古代司法文獻中偶見相似表述,如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載有“攔轎告狀”案例(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指百姓攔阻官員車轎呈遞訴狀,此行為可視為“攔告”的曆史原型。明清律例中亦規定“攔路告狀者,笞五十”(來源:中華典藏),此處的“攔告”特指違反訴訟程式的呈告方式。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當前學術研究及辭書編纂均未将“攔告”列為規範詞彙,建議在正式文書中使用“攔截舉報”“當街呈訴”等規範表述。對于該詞語的深入研究,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的《近代漢語詞典》及相關法制史專著。
“攔告”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lán gào,其核心含義為撤回訴狀,主要用于古代法律語境。以下為詳細解釋及補充信息:
基本定義
指訴訟中的原告自願撤銷或撤回已提交的訴狀。這一行為常見于古代司法程式,如元代法律文獻《元典章·刑部六·雜例》記載:“原告人自願攔告休和。”(“休和”即和解)
語境與用法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程式,可參考《元典章》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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