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送財物;賄賂。《左傳·哀公十年》:“ 吳 将伐 齊 , 越 子率其衆以朝焉,王及列士,皆有饋賂。”《資治通鑒·晉愍帝建興二年》:“ 浚 将佐争詣軍門謝罪,饋賂交錯。”
“饋賂”是漢語中由“饋”與“賂”組合而成的合成詞,其核心含義指以財物贈送他人,尤指帶有目的性的賄賂行為。以下從詞典角度分項解析:
單字溯源
合成詞義
結合“饋”的主動給予與“賂”的財物屬性,“饋賂”強調以財物為媒介的交際行為。例如《漢書·張骞傳》中“厚饋賂遺”,指通過貴重禮品達成外交目的,屬中性描述;而《明史·奸臣傳》中“私相饋賂”則含貶義,暗指權錢交易(《辭源》修訂本)。
古今用法差異
現代漢語中,“饋賂”的使用頻率降低,多被“賄賂”“行賄”替代,但古文獻中仍保留其原意。需注意語境差異:古代可指合法贈禮(如諸侯聘問),現代則特指違法利益輸送(《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法律與道德關聯性
當代法律體系明确将“饋賂”中涉及權錢交易的行為定義為受賄罪或行賄罪,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此詞在法學研究中常作為曆史術語引用,體現腐敗行為的文化延續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期刊)。
“饋賂”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但核心與財物贈送或賄賂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後的詳細解釋:
“饋賂”指通過贈送財物(尤其是向官員)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屬于貶義詞。它強調通過物質手段破壞公平原則,常見于貪腐或權力濫用場景。
“饋賂”一詞在不同時代語境下,既包含中性財物贈送,也涵蓋貶義的賄賂行為。現代使用中更偏向後者,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貶義色彩。
阿棃姨安勸傍訊寶緒腷腷膊膊參預尺表楚拷春腳存亡未蔔蕩舟丹陵砥淬端午索斷災笃序凡羽寒鐘橫録回匝嘉穗極貌靜境舉厝決雌雄句襟客艘孔業朗悟樂風樂行憂違靈祉隸妾論刑描狀彌牟虐威曝巫切礉青雕傾陁球風曲算驅戰入市時節殊效松薪肅揖趿拉兒帑藏棠戶騰踐天杭黇鹿梯沖顯級小沙彌蟹棚協心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