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funds;sum of money]∶指數目較大的錢財
(2) [item;clause]∶法令、規章、條約等條文的項目
(1).項目;條目。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總論》:“又於八條之中,分晰款項。”
(2).款子,錢財。《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九回:“自己的款項,雖然支撥出去,又何妨在别處調動呢?” 魯迅 《書信集·緻李霁野》:“和‘北新’交涉款項事,我想最好是不要叫我去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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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是現代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名詞,其核心釋義可從權威辭書及法律文本中歸納為以下兩個層面:
一、條目性指稱
指法律文書或契約中列出的具體條目。《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法令、規章、條約等條文項目的統稱",如《民法典》第498條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條款即屬典型例證。該用法在清代文獻中已有記載,《漢語大詞典》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逐條分款項說"佐證其曆史沿革。
二、財務性指稱
指具有貨币價值的資金集合體。《新華字典》(第12版)将其界定為"機關、團體等為特定用途儲存或支出的錢款",例如政府采購合同中"工程款項支付條款"即指向資金流轉行為。該定義在司法領域具象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條"款項和有價證券收付"中的法定記賬要素。
“款項”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币資金或金融資産,具有以下特點:
指條文中的具體項目或條目,例如:
該詞多用于正式場景,日常口語中更常用“錢”“資金”等替代詞。在財務場景使用時需注意區分“款項”與“賬款”(如應收賬款屬于款項的一種細分類型)。
如需進一步了解會計處理或法律條文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搜狗百科或滬江詞典的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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