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項列舉。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資政新篇》:“奏為條陳款列,善輔國政,以新民德。”
"款列"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作動詞,其核心含義是分項列舉、逐條陳述。它強調将内容按照條目或項目進行清晰、有序的排列和說明,常見于法律條文、規章制度、合同協議、公文報告等需要嚴謹表述的正式文本中。
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權威參考來源:
基本釋義與用法
"款"在此處指條文、項目或條目,"列"指排列、列舉。因此"款列"即指将内容分門别類,逐條逐項地羅列和陳述出來,以達到條理清晰、便于查閱和理解的目的。
來源參考:
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中,"款"有"條款、項目"的義項(如"條款"),"列"有"排列、陳列"的義項(如"列舉")。"款列"可視為這兩個語素的組合,其用法符合古漢語及現代漢語中公文、法律文書的表達習慣。
具體應用場景:
古籍與權威辭書佐證
清代典籍《六部成語注解·吏部》中注解"款"為:"條例也,條款也",注解"列"為:"陳也,布也"。這印證了"款列"作為"分條陳述"的含義在傳統官方文書中的使用。
來源參考:
該釋義可追溯至清代官方文書用語規範,具體可參考《六部成語注解》(清代官修,現代有整理出版本如中華書局版)的相關條目。
現代漢語規範與法律文書應用
在現代漢語,尤其是法律和公文寫作領域,"款列"仍用于指代有條理地分項陳述。例如在法律文書中,"款"常指法律條文下的細分項,"列"則指清晰列出。
來源參考:
中國司法部發布的《法律文書寫作規範》及相關指導文件中,雖未直接定義"款列",但強調法律條文、裁判文書等需"條理清晰、分項列明",其精神與"款列"的含義高度一緻。具體規範可參考司法部官網或《法律文書學》等權威教材(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本)。
"款列"意指分項列舉、逐條陳述,是漢語中一個用于正式、嚴謹場合的動詞,尤其適用于法律、規章、公文等需要清晰條理的文本。其詞義源于"款"(條目)與"列"(排列)的結合,并在古籍和現代規範文書中得到印證。
“款列”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kuǎn liè,其核心含義為分項列舉,常見于正式文書或條陳類文本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将内容逐項、分條列出,常用于正式場合的陳述或奏章中。例如,太平天國洪仁玕在《資政新篇》中提到:“奏為條陳款列,善輔國政,以新民德。”,此處“款列”即指分項陳述建議。
構詞分析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專業領域。如需現代語境下的類似表達,可用“分項說明”“逐條列舉”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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