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礦事務。 清 薛福成 《籌洋刍議·礦政》:“今於操練之餘,課以礦務,使之勤動於山谷之間,猶得葆其樸勇之氣。” 清 馬建忠 《富民說》:“若不於此時力與維持,聽其停閉,則功虧一簣,微特 平度 之礦可惜,恐 中國 礦務永難復振。”
礦務指與礦産勘探、開采、管理及相關行政事務有關的綜合性工作領域。其核心含義涵蓋以下方面:
詞義解析
“礦”指地下蘊藏的礦物資源,“務”指事務、業務。合稱“礦務”即礦産相關的事務,屬偏正結構複合詞。該詞在清代文獻中已廣泛使用,如光緒年間設立的“礦務鐵路總局”,專司礦産與鐵路管理。
曆史沿革與行政職能
傳統語境中,“礦務”常與政府管理機構綁定。例如清代《礦務章程》規定礦産勘探、開采許可及稅收等制度,體現國家對礦産資源的主權管理。近代“礦務局”作為地方礦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礦區安全、協調勞資關系及資源分配。
現代應用範疇
現代漢語中,“礦務”延伸至全産業鍊事務,包括:
權威參考來源:
“礦務”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與采礦事務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礦務(拼音:kuàng wù)指礦山的開采、經營及相關管理事務,涵蓋礦産資源的勘探、開發、生産等環節。
該詞在清代文獻中已廣泛使用。例如:
現代語境中,“礦務”還可能涉及: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權威詞典及曆史文獻,如需完整釋義可查閱《漢語詞典》或清代經濟類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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