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詐。《三國志·魏志·崔琰傳》“ 魯國 孔融 ” 裴松之 注引 晉 孫盛 《魏氏春秋》:“太中大夫 孔融 既伏其罪矣,然世人多採其虛名,少於核實,見 融 浮豔,好作變異,眩其誑詐,不復察其亂俗也。” 晉 葛洪 《抱樸子·勤求》:“諸虛名之道士,既善為誑詐以欺學者,又多護短匿愚。”
诳詐是漢語中由“诳”與“詐”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欺騙他人,以達到謀取利益的目的。該詞屬于書面用語,常見于法律條文或道德譴責語境中。
從詞義構成看:
在具體用法中,诳詐行為包含三個要件:主觀故意、虛構/隱瞞行為、非法獲益目的。例如司法判例中“以投資為名實施诳詐”的表述,即指行為人編造虛假投資項目騙取資金。
該詞的近義詞“欺詐”“詐騙”在《刑法》第266條中具有明确界定,而诳詐更多見于民事侵權領域。反義詞“信實”“坦誠”則出自《論語·為政》的“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形成道德層面的對照關系。
“诳詐”是一個書面用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古籍用例:
現代語境: 多用于描述蓄意欺騙的行為,如商業詐騙、言辭蒙蔽等,屬于較正式的書面表達。
若需進一步了解該詞在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代文獻(如《三國志》《抱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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