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nish] 處罰
違者科罰
刑罰;處罰。《後漢書·仇覽傳》:“其剽輕遊恣者,皆役以田桑,嚴設科罰。” 唐 張鷟 《遊仙窟》:“斷章取意,唯須得情,若不愜當,罪有科罰。”《花城》1981年第6期:“既然違犯了,總不輕恕,隻科罰汝三塊錢,就算是格外恩典。”
科罰是漢語中具有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依據律令條文施加的懲處”,包含三個語義層級:
一、詞源構成 “科”原指漢代律令的分科條目(《後漢書·陳寵傳》),後引申為法律規範;“罰”表示懲戒行為。二字組合最早見于宋代法典,《宋刑統》卷二十六載“應科罰者依律科斷”,确立了法律術語屬性。
二、規範釋義 現代漢語中該詞保留雙重屬性:
三、語用特征
語料來源:
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解釋,“科罰”一詞的含義及用法如下:
基本釋義
指對違反規定或法律的行為進行處罰,核心含義為“刑罰”或“懲處”。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書面語或特定語境,如“違者科罰”。
曆史淵源
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仇覽傳》,記載東漢時期對遊手好閑者的管理措施:“其剽輕遊恣者,皆役以田桑,嚴設科罰。”唐代張鷟《遊仙窟》中也有“罪有科罰”的用法,說明其作為古代司法術語的延續性。
現代應用
現代文獻中較少使用,但仍有案例,如1981年《花城》雜志提到“科罰三塊錢”,體現從刑罰向經濟處罰的延伸。當代更常用“處罰”“懲罰”等同義詞。
近義詞與擴展
常見近義詞包括處罰、責罰、刑罰等,反義詞則為獎勵、赦免。其適用範圍涵蓋法律、規章及特定組織内部的違規處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或現代案例,可參考《後漢書》及《花城》雜志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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