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以重劑攻治疾病。 明 孫梅錫 《琴心記·誓志題橋》:“他道胡亂人家病發,一味用些刻罰……撞得着時便活。”
“刻罰”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刻”與“罰”組合而成,在古漢語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刻”在此處指“嚴苛、峻急”,引申為不留餘地的态度;“罰”則為“懲處、責罰”之意。兩字連用表示以嚴苛标準實施的懲罰措施,多用于描述古代律法或道德規範中對過失行為的嚴厲追責。
從詞源學分析,“刻罰”一詞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文獻。《說文解字注》提到“刻”字本義為“镂刻”,後衍生出“限定、嚴格”的抽象含義,與“罰”組合後形成具有法理色彩的專有名詞。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中,雖未單獨收錄該詞條,但在“刻”字條目下注明其作為副詞使用時含有“刻意加重”的引申義。
在具體使用場景中,“刻罰”常出現于古代司法文書中。例如《唐律疏議·名例》記載:“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違者笞三十;若辄斷決,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當加刻罰。”此處“刻罰”特指因司法失誤而施加的加重刑罰,強調法律執行的嚴格性。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典法制史或文獻訓诂時仍具學術價值。北京大學《漢學研究中心數據庫》收錄的《曆代刑法考》中,沈家本對此詞有專門考據,認為其反映了古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法家思想。
“刻罰”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不同的解釋,需根據使用場景區分:
一、成語用法(強調嚴厲懲罰) 來源:
二、中醫術語(指重劑治療疾病) 來源: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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