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btain confessions by compulsion and give them credence] 審訊人員對被審人施用肉刑、變相肉刑或其他威脅手段逼取口供,一有招供即信以為真,據以定案
謂用酷刑或威脅等手段強迫招供,一有供詞即信以為真,據以定案。 巴金 《要有個藝術民主的局面》:“他們搞武鬥,搞逼供信,搞打6*砸6*搶,制造冤案、假案。” 老鬼 《血色黃昏》二五:“以上材料,内容屬實,全系我自己交代。辦案人員不存在逼供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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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供信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漢語合成詞,由“逼供”與“信”組合構成。其核心含義指通過非法手段迫使被審訊者作出虛假供述,并以此作為定罪依據的違法行為。該詞常見于司法領域,反映特定曆史階段的社會治理特征。
從構詞角度分析,“逼”字取《現代漢語詞典》“強迫、威脅”之義(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供”指涉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信”則體現對非自願供述的采信态度。三字組合形成“以脅迫獲取供詞并輕信采用”的遞進式行為鍊條。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明确禁止逼供信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強調,對存在逼供嫌疑的供述需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式(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該行為造成的危害具有雙重性:既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又破壞司法公正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曆年工作報告數據顯示,2018-2023年間糾正的冤假錯案中,涉及逼供信的比例達34%(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彙編)。當前司法改革通過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舉措,已形成系統化防治機制。
“逼供信”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及相關信息可綜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逼供信”指在審訊過程中,通過肉體刑罰、變相體罰或威脅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審人員作出供詞,并不經核實便直接采信此類口供作為定案依據的行為。該詞由“逼供”與“輕信”兩層含義構成,強調非法取證與草率定案的雙重問題。
該詞常見于讨論曆史案件或司法改革議題,例如老鬼在《血色黃昏》中描述的特定時期審訊現象,以及國際法律文獻中對逼供行為的批判(法語翻譯見)。
“逼供信”不僅是一種非法取證手段,更反映了特定曆史或制度背景下司法程式的缺陷。現代法治強調證據合法性,此類行為已被法律嚴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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