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勘鞠 ”。審訊。《舊唐書·韋思謙傳》:“皆謂勘鞫得情,是其實犯,雖欲寬捨,其如法何?” 宋 範仲淹 《奏雪滕宗諒張元》:“ 宗諒 雖已行勘鞫,必能辯明虛實。” 宋 司馬光 《乞令監司州縣各舉按所部官吏白劄子》:“即挾情按察,不以公者,侯勘鞠見實,自依常法。”《清史稿·貝子品級允禔傳》:“未幾, 福全 師還,命諸王大臣勘鞫。”
“勘鞫”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對案件進行詳細審訊、查證的過程。《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審問查究案件”,其中“勘”指核查、檢驗,“鞫”為審訊、追究之意,二字組合形成完整的司法審查概念。
該詞常見于中國古代律法文獻,如《唐律疏議》中記載“凡有疑獄,須再三勘鞫”,強調對存疑案件需多次核查口供及證據。其使用範圍涵蓋刑事案件的審理流程,包括提審犯人、核對證詞、查證物證等環節,與現代司法中的“偵查審訊”有相似内涵,但更側重書面記錄與程式規範。
在構詞法層面,“勘鞫”屬于同義複合詞結構。據《古代法律用語考釋》分析,“勘”源自公文校核制度,“鞫”出自《周禮》記載的“三刺三鞫”制度,二者在漢代司法改革中逐漸融合,最終形成固定術語。該詞至明清時期仍見于官方文書,現代漢語中已轉為曆史用語。
“勘鞫”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拼音與釋義
拼音為 (kān jū)(注音:ㄎㄢ ㄐㄩ),意為“審訊”。其異體字為“勘鞠”。
曆史用例與引證
綜合釋義
該詞專指古代官吏對案件的調查、審訊過程,帶有法律程式嚴謹性,且從唐代至清代(如《清史稿》用例)均有使用記錄,體現其曆史延續性。
勘鞫是古代司法體系中核心的審訊環節,需結合證據與法律條文進行判定,常見于曆史文獻對案件的描述。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舊唐書》《宋史》等原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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