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庭審問。 魯迅 《三閑集·匪筆三篇》:“命令被告枵腹恭候于異地,以俟自己雍容布置,慢慢開審,真是霸道得可觀。”
"開審"是一個法律領域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案件正式開始審理。具體釋義如下:
核心釋義
指法院或審判機關對案件啟動正式的審理程式。它标志着案件從立案、準備階段進入實質性的法庭調查、辯論和裁決階段。
字義解析
合起來,“開審”即指“開始審理(案件)”。
特定場景與同義表述
“開審”通常特指法庭首次開庭審理案件,尤其強調審理程式的正式啟動。有時也可用“開庭審理”或簡稱“開庭”來表達類似含義,但“開審”更側重于審理程式的開始這一動作本身。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解釋,“開審”一詞的含義和用法如下:
開審(拼音:kāi shěn)指開庭審問,是法律術語,表示法院或相關機構正式啟動對案件的審理或審查程式。它強調案件進入實質性調查或審判的階段。
核心含義
通常指司法機關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的庭審。魯迅在《三閑集·匪筆三篇》中曾用此詞描述審判場景:“慢慢開審,真是霸道得可觀”,體現了程式啟動的正式性。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法律、司法領域,如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例:李天一案件在北京海澱區法院不公開開審),或行政機構啟動專項審查。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案例細節,可參考法院公告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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