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債。《梁書·王志傳》:“京師有******無子,姑亡,舉債以斂葬。” 唐 李德裕 《論河東等道比遠官加給俸料狀》:“選人官成後,皆於城中舉債,到任填還。” 宋 蘇轼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家家典賣,舉債出息,以事田作。” 魯迅 《墳·靡羅詩力說》:“更設法舉債,以振其窮。”
舉債(jǔ zhài)指通過借貸方式籌集資金的行為,即個人或機構向他人、金融機構等借入款項,并承諾在未來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經濟活動。以下是詳細解析:
“舉”意為“發起、進行”,“債”指債務,合指主動承擔債務的行為。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最早見于《後漢書·樊宏傳》:“其素所假貸人間巨萬,遺令焚削文契……于是舉債者争欲償之”,體現信用借貸關系。
來源:王力《古漢語常用字字典》。
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借款合同”範疇(第六百六十七條),需明确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分為消費性舉債(如個人信貸)與生産性舉債(如企業融資),後者可擴大再生産。
來源:黃達《金融學》(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明史·食貨志》:“富者舉債權子母,貧者典妻鬻子”,反映古代民間借貸現象。
如“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屬于公共舉債行為(《預算法》第三十五條)。
來源:國務院《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條例》。
“負債”是債務存續狀态,“舉債”強調債務形成動作。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大詞典》。
權威參考:
舉債是指國家、企業或個人通過借貸方式籌集資金的行為,形成需償還本息的債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舉債是融資的一種形式,主體(政府、企業、個人)憑借信用向金融機構、投資者或社會公衆借款,并承諾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例如,政府發行國債、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均屬于舉債行為。
分類與期限
主要形式
作用與風險
應用場景
個人可能因購房、教育等需求舉債;企業用于技術升級或市場拓展;政府則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或公共服務。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分類,可參考會計學堂、高頓財經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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