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拘拿。 元 紀君祥 《趙氏孤兒》第二折:“聞的那 屠岸賈 見説走了 趙氏 孤兒,要将普國内半歲之内一月之上小兒每都拘攝到元帥府裡。”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署廨》:“今之 宛平 城内總小甲悉屬五兵馬司,近城地方三四十裡猶籍隸廠衛,縣官曾不得一輕拘攝,縣門之外,率爾我而主賓焉。”《雲南民族文學資料·召樹屯和蘭吾羅娜》:“我是民間的女兒,被 匹丫 拘攝來要害我。”
(2).征收。 明 歸有光 《回湖州府問長興縣土俗》:“田制雖有定額,其俗以 洪武 祖名為戶,徵收之際,互相推調……又有深山大戶,終歲不聽拘攝者。緣吏治苟且,養成此俗。”
"拘攝"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特定語境或曆史文獻中。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核心釋義 "拘"指拘束、限制,"攝"有攝取、管轄之意。二字組合後,核心含義為依法強制傳喚或拘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例如:
《唐律疏議》載:"諸犯罪事發,官司差人拘攝。"
二、引申含義 在非司法語境中,可引申為強力管束或控制,帶有強制性色彩。如:
宋人筆記中謂:"權勢拘攝人心,莫敢不從。"
三、現代適用性 現代漢語中,該詞基本被"拘傳""逮捕""管控"等替代,僅偶見于:
四、構詞解析
參考資料依據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7卷第103頁"拘攝"詞條、《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司法術語條目及曆代法典用例。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可引,建議查閱紙質權威辭書驗證。
“拘攝”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通過強制手段将人或物扣押帶走,常見于法律或官府文書。例如:
指官府對賦稅、錢糧的強制征收行為。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趙氏孤兒》劇本或歸有光的政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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