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拘拿。 元 紀君祥 《趙氏孤兒》第二折:“聞的那 屠岸賈 見説走了 趙氏 孤兒,要将普國内半歲之内一月之上小兒每都拘攝到元帥府裡。”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署廨》:“今之 宛平 城内總小甲悉屬五兵馬司,近城地方三四十裡猶籍隸廠衛,縣官曾不得一輕拘攝,縣門之外,率爾我而主賓焉。”《雲南民族文學資料·召樹屯和蘭吾羅娜》:“我是民間的女兒,被 匹丫 拘攝來要害我。”
(2).征收。 明 歸有光 《回湖州府問長興縣土俗》:“田制雖有定額,其俗以 洪武 祖名為戶,徵收之際,互相推調……又有深山大戶,終歲不聽拘攝者。緣吏治苟且,養成此俗。”
“拘攝”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通過強制手段将人或物扣押帶走,常見于法律或官府文書。例如:
指官府對賦稅、錢糧的強制征收行為。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趙氏孤兒》劇本或歸有光的政論文章。
拘攝(jū shè)是一個漢字詞語,意為限制、約束、束縛。這個詞通常用來描述某人或某事受到限制和約束的狀态。
《拘攝》由兩個部首組成,左邊是手(扌)部,右邊是肉(⺼)部。它的總筆畫數為13。
《拘攝》一詞最早出現在《說文解字》中,是由拘和攝兩個字合并而成。拘表示限制、禁锢,攝表示收斂、控制,兩個字合起來表示囚禁、束縛的意思。
《拘攝》的繁體字為「拘攝」。
在古代漢字中,「拘攝」字的寫法稍有不同。以《康熙字典》為例,它的古體寫法如下:
拘:⺍手又凵,凵方體
攝:⺍手又肖,肖方體
1. 他因犯罪被警察盤查,處于拘攝之中。
2. 生活在一個封閉的環境中,感覺好像被拘攝住了般。
1. 拘留(jū liú):用于法律上指對犯罪嫌疑人或違法行為人采取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
2. 思緒拘束(jū shù):指思想受到限制或困擾,無法自由流暢。
拘禁、束縛、限制。
自由、解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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