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事方面約定的限期。泛指軍令。《晉書·蔡谟傳》:“ 東瀛公 騰 為車騎将軍,鎮 河 北,以 克 為從事中郎,知必不就,以軍期緻之。”《資治通鑒·後漢隱帝乾祐三年》:“辛丑,敕:‘防禦、團練使,自非軍期,無得專奏事,皆先申觀察使斟酌以聞。’”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二:“而北取 燕 薊 ,調發非常,動以軍期為言。”
"軍期"是由"軍"與"期"組合而成的複合詞。根據漢語構詞法分析:"軍"本義指武裝部隊,《說文解字》釋為"圜圍也",後引申為軍隊編制單位;"期"在《爾雅》中訓為"會也",現代漢語多指預定的時日。二者結合可理解為"軍事行動約定的時限"。
在中國古代文獻中,該詞特指:
現代軍事術語中,該詞已演變為: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框架,可界定該詞為"軍事領域特指行動時間的限定性概念"。中央軍事委員會法制局官網《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将其納入"作戰指揮類"術語體系。
關于“軍期”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軍期”指軍事行動中約定的限期,後泛指軍隊命令或軍事紀律要求。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強調軍事任務的時效性和強制性。
二、出處與例句
三、用法特點
四、相關概念 與“軍令狀”“兵期”等詞存在關聯,但“軍期”更側重時間限制屬性,而非承諾或具體戰術安排。
注: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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