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ritten pledge to dosth,the failing of which would subject one to military punishment] 原為戲曲和舊小說中所說接受軍令後寫的保證書,表示如不能完成任務,願依軍法受懲。現泛指接受某項重大任務後寫的保證書
接受命令後寫的保證書。表示不能完成任務,願受嚴厲處分。 宋 王明清 《揮麈後錄》卷六:“ 範德孺 帥 慶州 日,忽 夏 人入寇,圍城甚急……麾下有老指揮使,獨來前曰:‘願勒軍令狀,保無它。’”《三國演義》第四九回:“ 孔明 曰:‘如此,立下文書。’ 雲長 便與了軍令狀。” 蔣子龍 《喬廠長上任記·出山》:“ 喬光樸 仍是用緩慢平穩的語氣說:‘我願立軍令狀。’”亦省作“ 軍狀 ”。 元 康進之 《李逵負荊》第二折:“[ 宋江 雲:]既如此,立下軍狀,學究兄弟收着。”《水浒傳》第五五回:“ 呼延灼 和 韓滔 、 彭玘 ,都與了必勝軍狀。”
軍令狀是中國傳統軍事文化中的特殊契約形式,指在軍事行動中,執行者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統帥承諾完成指定任務,若未達成則自願接受軍法懲處的保證文書。其核心含義包含三方面:
曆史淵源方面,軍令狀可追溯至戰國時期的兵符制度,後經秦漢軍功爵制完善。明代《練兵實紀》記載,将領出征前需籤署“軍令文書”,明确職責與罰則。
語義演變上,當代語境已弱化其軍事懲戒色彩,更多用于強調責任意識。例如《漢語大詞典》補充說明“現多指工作中嚴格要求、保證完成的決心”。
“軍令狀”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種特殊保證形式,其含義和演變可綜合以下内容解釋:
軍令狀原指接受軍事命令後籤署的書面保證,承諾若未完成任務,願按軍法受罰。現泛指接受重大任務時立下的責任書,適用範圍已擴展至非軍事領域(如企業管理、工程項目等)。
起源于古代軍隊,通過強化指揮官責任感确保作戰勝利(如《三國演義》中關羽“華容道立狀”典故)。宋代文獻《揮麈後錄》已有相關記載。
其本質是通過自我施壓機制提升執行效率,但需注意避免形式化。現代應用中常結合具體獎懲條款,而非單純軍事化處罰。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典故或現代案例,可參考《警世通言》《三國演義》等文獻,或管理學相關實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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