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訊判決。《魏書·肅宗紀》:“有司可修案舊典,祇行六事:圄犴淹枉,隨速鞫決;庶尹廢職,量加修厲。”
鞫決(jū jué)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應用于司法與文書領域,其含義可從字義、用法及曆史語境三個層面解析:
本義為“審問”“查究”,《說文解字·革部》釋:“鞫,窮理罪人也。” 引申為徹底調查案情。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
意為“判決”“裁定”,如《周禮·秋官》載:“司寇斷獄弊訟,其屬有士師掌決。”
來源:《周禮正義》(清·孫诒讓注疏)
鞫決指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核心環節:
合稱即“審訊定案” 或“審結判決”,強調從調查到裁決的完整司法程式。
例證:《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諸鞫獄官,鞫決須依告狀,不得于狀外别求他罪。”
該詞多見于宋元明清司法文書,如:
結論:“鞫決”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标志性術語,特指通過審訊查明案情并作出終局判決的完整流程,體現了傳統“鞫谳分司”制度中審判權的核心職能。其嚴謹性與程式性,至今仍為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對象。
參考來源:
“鞫決”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ū jué,其核心含義為審訊并判決,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中。以下為詳細解釋:
古代司法案例
如《魏書·肅宗紀》記載:“有司可修案舊典,祇行六事:圄犴淹枉,隨速鞫決。”
此處指官員需依據法典快速審結積壓案件,避免冤屈拖延。
詞性擴展
“鞫決”是古代司法術語,融合審訊與判決的雙重含義,既反映法律程式的嚴謹性,也隱含對官員職責的要求。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魏書》或《詩經》相關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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