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全認罪。《新五代史·李從溫傳》:“﹝ 從溫 ﹞嘗誣親吏 薛仁嗣 為盜,悉籍沒其家貲數千萬。 仁嗣 等詣闕自訴,事下有司, 從溫 具伏。”《續資治通鑒·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 田欽祚 ﹞與都部署 郭進 不協,敵至,閉壁自守,去又不追,蓄軍資以規利,為部下所訟,詔鞫之, 欽祚 具伏。”
具伏是古漢語詞彙,現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為“完全認罪,徹底坦白” 。以下從詞典角度分層解析:
組合義:完整供認罪行,毫無隱瞞。
具伏(jù fú)
指犯罪者供認全部罪行,接受法律制裁。強調供述的徹底性與自願性,多用于古代司法文書。
例:《唐律疏議·斷獄》:“囚犯具伏,獄官乃錄狀上奏。”
古代判牍、刑獄記錄中常見,如“犯人具伏畫押”。
來源:《中國曆代刑法志》(中華書局)載明代案例:“賊人具伏,贓證俱明。”
多見于正史刑法志、公案小說,如《三俠五義》第四十回:“包公審得賊人具伏。”
“具伏:完全認罪。”
“具伏:全部承認所犯罪行。”
“諸獄結竟……囚若具伏,聽讀示。”
該詞已罕用于口語,但研究法制史、古典文學時仍需掌握。近義詞“供認不諱”仍存于法律文書,而“具伏”更側重供述的完整性。
“具伏”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
完全認罪(主要見于曆史文獻)
壓制或制服他人(現代部分詞典解釋)
含義 | 常見語境 | 示例來源 |
---|---|---|
完全認罪 | 古代司法、史書記載 | 《新五代史》《續資治通鑒》 |
力量壓制 | 現代成語用法 | 查字典等現代詞典 |
建議在學術或古文閱讀時優先采用“完全認罪”的解釋,引用具體文獻案例更穩妥。如需了解現代引申義,可進一步查閱權威成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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