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棄絕事理。
棄絕事理。《管子·禁藏》:“驕傲侈泰,離度絶理,其唯無禍,福亦不至矣。”《史記·呂太後本紀》:“為王而餓死兮誰者憐之! 呂氏 絶理兮託天報仇。”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五行相勝》:“長幼無禮,大小相虜,并為寇賊,橫恣絶理。”《東觀漢記·馮衍傳》:“然而諸将擄掠,逆倫絶理,殺6*人父子,妻人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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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絶理”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語素及曆史用例綜合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及《現代漢語詞典》釋義,該詞可拆解為:
語素解析
“絶”同“絕”,《漢語大詞典》标注其動詞義為“斷絕”(如“絕交”),副詞義為“全然”(如“絕無可能”);“理”指客觀規律或倫理準則(如“天理”“道理”)。組合後,“絶理”可直譯為“斷絕道理”或“完全悖離常理”。
文獻用例
該詞偶見于古籍,如清代《日知錄》中“絶理害義”指極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現代漢語中多用于哲學讨論,例如形容邏輯矛盾或倫理沖突的極端狀态。
權威參考
需注意,當代使用中更常見“違背常理”“有悖倫理”等替代表述。
“絶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棄絕事理”,指違背或無視社會倫理、自然規律或道德準則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及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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