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rest;capture] 拘留逮捕
拘留逮捕。 清 陳夢雷 《絕交書》:“萬一賊疑怒至,發兵拘捕,吾寧扶病而出,以全家八口為保,年兄始慨任其事。” 洪深 《這就是“美國的生活方式”》第二幕:“上面給我的命令,教我拘捕一切拿和平宣言請人簽名的人。”
拘捕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司法機關依法對嫌疑人實施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措施。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拘”本義為逮捕、扣押,《說文解字》釋為“止也”,引申為限制自由;“捕”在《玉篇》中解作“取也”,特指官方緝拿行為。
在法律語境下,該行為包含三個法定要件:第一,執行主體須為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二,必須基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如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第三,實施過程需出示拘留證或逮捕令。從行為性質區分,拘傳、拘留與逮捕構成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階梯體系,其中拘捕通常涵蓋拘留與逮捕兩個獨立司法程式。
值得注意的語義邊界是,該術語僅適用于刑事偵查範疇,與行政拘留存在本質區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違法拘捕可能導緻國家賠償責任。在語用實踐中,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及新聞報道,但需嚴格區分于口語中泛化的“抓捕”概念。
拘捕是法律術語,通常指“拘留”和“逮捕”兩種強制措施的合稱。以下是詳細解釋:
拘留
指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屬于刑事強制手段。例如,對正在實施犯罪或可能毀滅證據的嫌疑人采取拘留( )。
逮捕
由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全面限制人身自由并羁押的強制措施,需經檢察院批準或法院決定。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
刑事領域
民事領域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捕,但需經院長批準并符合法定程式()。
拘捕是法律程式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刑事訴訟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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