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賃屋寓居。 宋 範公偁 《過庭錄》:“先子承志調 原 之曹掾,僦寓 長安 。”
“僦寓”是一個具有文言色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租賃房屋居住。具體釋義如下:
一、字義分解
本義為租賃、雇傭。《說文解字》釋:“僦,賃也。” 指支付費用以換取某物(如車船、房屋)的暫時使用權。例如《史記·平準書》:“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
本義為寄居、居住。《說文解字》釋:“寓,寄也。” 引申指住所、居所,如“公寓”、“寓所”。
二、合成詞義
“僦寓”即租賃房屋作為居所,強調通過支付租金獲得臨時或長期的居住空間。其重點在于:
三、用法與語境
“僦寓”屬書面語,多用于曆史文獻、古典文學或學術論述中,描述非自有房産的居住狀态。相較于現代常用的“租房”,“僦寓”更具古雅韻味。
四、權威參考釋義
綜合《漢語大詞典》、《辭源》等權威辭書:
僦寓:租賃房屋居住。
來源:
- 《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
- 《辭源》(商務印書館修訂本)
五、現代應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研究古代社會、經濟、文學的學術著作中,用以準确描述曆史情境下的居住形态。日常交流中,“租房”、“賃屋而居”更為常用。
“僦寓”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搜索結果分析如下:
“僦寓”指租賃房屋并寄居其中,即“賃屋寓居”。其中:
該詞可見于宋代文獻,如範公偁《過庭錄》中記載:“先子承志調原之曹掾,僦寓長安。”,意為作者父親調職後租賃房屋暫居長安。
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曆史叙述中,描述因官職調動、遷徙等原因暫時租住房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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