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處理政事文書。《淮南子·本經訓》:“古者明堂之制……堂大足以周旋理文,靜潔足以享上帝禮鬼神。” 高誘 注:“理文,理政事文書也。”
(2).猶紋理。 元 趙觐 《陳桧》詩:“不識 陳 朝檜,相傳故老言。理文俱左紐,後土自蟠根。”
理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
文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年。
“理文”為動賓結構短語,需分語境理解:
治理文書/文章
來源:《辭源》(第三版),商務印書館,2015年。
闡釋義理與文辭
來源:《中國哲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4年。
在當代漢語中,“理文”極少作為固定詞使用,多見于以下場景:
綜合定義:
“理文”是由“理”(條理、治理)與“文”(文字、文章)構成的複合概念,核心含義為對文字或文章的整理與闡釋,強調通過邏輯梳理呈現文本的義理與形式。其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古代側重文獻治理與義理表達,現代多為專名或文言用法。
注:因“理文”非現代漢語常用詞,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辭源》等權威辭書,結合曆史語例分析得出。
“理文”一詞在漢語中有兩層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處理政事文書
指古代官員處理政務相關的文書工作。這一用法源自《淮南子·本經訓》的記載:“堂大足以周旋理文”,東漢學者高誘注解為“理政事文書也”。說明“理文”在古代政治場景中具有實際行政職能。
紋理、條紋
指物體表面的天然或人工紋路。例如元代趙觐《陳桧》詩中提到“理文俱左紐”,用“理文”形容樹木紋理的形态。此意項也可引申為事物的内在條理或規律。
現代常将“理文”作為人名使用,其寓意結合了兩字的獨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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