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觸犯刑法。麗,通“ 罹 ”。《書·呂刑》:“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 蔡沉 集傳:“於麗法者辭為差别,皆刑之也。” 宋 司馬光 《論西夏劄子》:“則徒使邊民麗刑者衆,獄犴盈溢,而私市終不能禁也。”
"麗刑"是古代漢語中較為罕見的法律術語,現結合權威詞典與文獻釋義如下:
一、基本釋義 "麗刑"指依法定罪量刑的行為,核心含義為"依附法律條文施加刑罰"。該詞由"麗"(附着)與"刑"(刑罰)複合構成,最早見于《尚書·呂刑》"五刑不麗,惟察惟法",表示定罪需嚴格依據法律條文。
二、詞源演變
三、專業用法 在法律語境中特指: • 罪刑法定原則:如《唐律疏議》強調"一斷以律"的麗刑準則 • 量刑精準要求:《曆代刑法考》載漢代"麗務中程"的司法考核标準
四、現代應用 主要作為法律史研究術語,見于法制史專著。如《中國刑法史》解析先秦"麗刑制度"時,引證青銅器銘文中的司法案例。
“麗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麗刑”中的“麗”通假“罹”,意為遭受、觸犯;“刑”指刑法、刑罰。因此,該詞整體含義為觸犯刑法或施行刑罰。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麗刑”解釋為“美麗而痛苦的刑罰”,這一說法缺乏古籍依據,可能是對“麗”字本義(美麗)的誤讀。結合權威文獻,“麗”在此處應為通假用法,與“美麗”無關。
“麗刑”屬于古代法律術語,強調對刑法的觸犯或刑罰的實施,需結合語境理解。研究時建議參考《尚書》《司馬光文集》等原始文獻,避免望文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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