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事長"是現代漢語中表示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與實務應用兩個層面解析:
一、詞源構成 "理事"源于古漢語動賓結構,《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釋為"處理事務、管理事務";"長"作為後綴表示職務級别最高者,二者組合構成偏正結構,指代組織中統籌管理事務的最高負責人。
二、法定職責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理事長在法律層面承擔三項核心職能:
三、組織特征 中國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将其定位為雙重角色:
四、應用場域 該職務主要存在于三類法人組織:
“理事長”是組織或團體中的核心領導職務,通常指非營利組織、協會等機構的最高負責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職務性質
理事長是理事會(決策機構)的領導者,代表團體行使職權,常見于非營利組織(NPO)、行業協會、基金會等。在日韓私立學校中,理事長也擔任校董會負責人,地位高于校長。
産生方式
通常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産生。例如,台灣地區要求協會至少選出9位理事,再從中推選理事長。
組織管理
對外代表
非營利組織(NPO)
多為“無給職”(無薪酬),但工會例外。
日韓教育機構
私立學校的理事長統管校務,相當于校監或校董會主席,權力高于校長。
企業領域(如韓國)
理事職位對應公司高層管理者(類似董事),分專務理事、常務理事等級别。銀行理事長則擁有最高決策權,負責整體運營。
如需更具體案例或地區性差異說明,可參考權威百科(如、2)或相關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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