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opt a child] 把别人家的孩子領來作為自己的子女撫養
把别人家的孩子領來撫養,當做自己的子女。 葉聖陶 《隔膜·阿鳳》:“經村人關說,伊就給 楊 家娘領養--那時伊是六歲。”
領養作為法律和倫理概念,指通過法定程式将他人子女或未成年人納入自己家庭撫養,建立拟制血親關系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依法将他人的子女領來作為自己的子女撫養”,強調法律程式的規範性和權利義務的轉移。
從法律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1條明确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因此消除。該行為需滿足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等法定條件(民法典第1098條)。
社會倫理角度,領養承載着人道主義關懷,既解決孤兒、棄嬰的監護問題,又實現家庭結構的補充。根據《中國兒童福利與收養中心》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年均辦理收養登記約1.2萬例,其中國内收養占比超90%,體現着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該行為在《辭海》中被注為“慈幼之舉”,彰顯傳統文化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德理念。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社會實踐,“領養”(法律上多稱為“收養”)是指通過法定程式,将他人子女或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領回家中撫養,并建立拟制血親關系的行為。以下是綜合權威信息的詳細解釋:
拟制血親關系
領養行為經法律确認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形成與自然血親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養父母需承擔撫養義務,養子女成年後需履行贍養義務。
終止原生親屬關系
被收養人與原生父母的法律關系自收養成立時終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且涉及繼承權、監護權等變更。
收養人需滿足
被收養人範圍
包括孤兒、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
協商與申請
審查與登記
戶口辦理
憑《收養登記證》辦理戶口遷移或登記。
領養需通過法律程式确立親屬關系,而一般撫養(如寄養)不改變原生家庭法律關系。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地區政策差異,可參考民政部門官方文件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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