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廪費”。謂公用經費。 明 李東陽 《樂亭知縣蔣原用墓志銘》:“歲所得,常廪費不足,則繼以家槖。未常苟取,人信其廉。”
"廪費"是由"廪"和"費"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文獻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源釋義
二、文獻釋義 該詞多見于古代財政制度,如宋代《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載:"增太學生廪費",指增加國子監學子的膳食津貼。明代《萬曆會計錄》中"廪費銀兩"指儲備物資的專項經費,屬于戶部管理的財政項目(《中國曆代食貨志彙編》。
三、現代應用 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該詞标注為曆史詞彙,釋義為"舊時指官府發放的糧食費用"。當代學術研究中,多用于經濟史領域,如彭信威《中國貨币史》分析唐代官員俸祿時,将"職田廪費"列為收入組成部分。
“廪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解釋如下:
廪費(lǐn fèi),亦作“廪費”,指公用經費。主要用于描述古代政府或公共事務中的常規開支,例如地方官員的俸祿、行政支出等。當公用經費不足時,可能需動用私人財産補充(如明代李東陽記載的案例)。
文獻出處
最早見于明代李東陽的《樂亭知縣蔣原用墓志銘》:“歲所得,常廪費不足,則繼以家槖。未常苟取,人信其廉。”
此句表明蔣原用為官清廉,公用經費不足時自掏腰包,未貪取財物。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公文或史書記載,與地方財政、官員俸祿相關,現代漢語中已不常見。
需注意,該詞權威文獻記載較少,建議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如需深入研究,可參考《明史》或地方志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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