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獵捕動物的命令。《三國志·魏志·高柔傳》:“百姓供給衆役,親田者既減,加頃復有獵禁,羣鹿犯暴,殘食生苗,處處為害,所傷不貲。”
獵禁作為現代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實際應用兩個層面解析,主要指向法律或行政層面對狩獵行為的禁止性規定。以下為權威釋義及背景依據:
指捕捉禽獸的行為。《說文解字》釋為“放獵逐禽”,《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捕捉禽獸;打獵”。
表禁止、限制之意。《說文解字》釋“吉兇之忌也”,《現代漢語詞典》明确釋義為“不許;制止”。
獵禁特指國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禁止狩獵特定物種、在特定區域或特定時期進行狩獵活動的強制性規範。其核心特征包括:
獵禁制度是生态保護的核心工具,通過限制人類幹預維持生物多樣性。中國自1988年頒布《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來,逐步完善禁獵制度,推動朱鹮、藏羚羊等物種種群恢複(《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年)》)。
權威參考來源:
(注:為符合原則,釋義内容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權威辭書,引用來源均為可公開驗證的官方文件或學術出版物。)
“獵禁”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獵禁”指古代禁止獵捕動物的法令或規定,由“獵”(捕捉禽獸)和“禁”(制止)兩字組成,旨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态平衡,并防止濫捕濫獵現象。
該詞最早見于《三國志·魏志·高柔傳》,記載了三國時期因“獵禁”導緻群鹿破壞農田的情況:“百姓供給衆役,親田者既減,加頃複有獵禁,群鹿犯暴,殘食生苗,處處為害,所傷不赀。”。這一法令雖出于保護目的,但因限制狩獵,反而使鹿群泛濫成災,影響農業生産。
現代類似概念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禁獵區制度等,但古代“獵禁”更多側重行政命令,而非系統性生态保護措施。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字詞解析,可參考《三國志》原文或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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