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益。 漢 焦贛 《易林·需之豐》:“柔順以居,利得過倍。” 郭沫若 《羽書集·告國際友人書》:“ 日本 的軍部自從中東之戰、 日 俄 之戰,屢次的大戰役獲得了勝利以來,他們隻知道戰争的利得,不知道戰争的慘禍。”
利得在漢語詞典中的核心含義指通過特定行為或事件獲得的經濟利益或收益,尤其在會計和稅務領域具有特定内涵。以下從權威來源分層解析:
指非日常經營活動産生的經濟收益或收入,具有偶發性或非持續性特征。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在財稅語境中,利得特指企業或個人因非經常性交易(如資産處置、捐贈、政府補助等)産生的淨收益,需與日常經營收入區分。
公式表達:
$$ 利得 = 處置收入 - 相關成本 - 稅費 $$
來源:《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政部,2014年
根據中國稅法,利得需依法納稅,主要涉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利得源于偶發事件(如出售固定資産),收入源于日常經營(如銷售商品)。
利潤是收入扣除費用後的總額,利得是利潤的組成部分之一。
來源:《會計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
強調利得的計稅規則及申報流程。
詳述利得的會計确認與計量标準。
(注:為保障信息可靠性,上述來源均引用國家權威出版物及法規條文,未添加不可驗證的外部鍊接。)
利得是一個多領域術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解釋:
利得(拼音:lì dé)原指通過某種行為獲得的利益或好處,最早見于《易林·需之豐》中“柔順以居,利得過倍”。現代漢語中可作動詞(得到好處)或名詞(利益、收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利得特指:
對比項 | 利得 | 收入 |
---|---|---|
産生原因 | 非日常活動 | 日常經營活動 |
會計處理 | 可能不計入利潤 | 直接計入利潤 |
示例 | 罰款收入 | 商品銷售收入 |
需要完整會計處理規則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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