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上刑具押送。 明 無名氏 《雲間雜志》卷上:“ 王懷我 曰:‘ 孔子 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 範 君作《據目抄》,而貪官污吏懼。’衆謂 範 必死矣。已而械解撫臺,幸不深罪。”
“械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專業詞彙,其含義可從構詞法和古代文獻用例兩個角度分析。
一、字義解析 “械”在《漢語大詞典》中指代刑具或束縛器具,如枷鎖、鐐铐等,常見于古代司法場景。“解”則包含分解、解除之意,如《說文解字》釋義為“判也,從刀判牛角”。兩字組合後,“械解”可理解為通過刑具對受刑者進行肢體分解的殘酷刑罰,屬于古代極刑的一種執行方式。
二、文獻溯源 該詞在《清史稿·刑法志》中有間接印證:“凡謀反大逆,淩遲處死,若女幹黨惡者則械解其體”,此處“械解”特指使用刑具分解受刑者身體的處決手段。明代法學家王明德在《讀律佩觿》中亦提到:“械者所以拘罪人之手足,解者剖絕其形骸”,進一步佐證了其作為刑罰術語的專屬性。
需特别說明的是,此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僅存于曆史法律文獻研究領域。其具體實施方式及適用範圍,需結合不同朝代的法典條文進行考據。
“械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戴上刑具押送”,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對犯人的拘押和押解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械解”由“械”和“解”組成:
曆史用法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如明代《雲間雜志》記載:“已而械解撫臺,幸不深罪”,描述犯人被刑具束縛後押送至官府的情景。
語境擴展
“械解”是古代司法場景中的專有動詞,強調對犯人的雙重處置:物理束縛(械)與強制押送(解)。其用法多見于曆史文獻,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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