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ght with weapons between groups of people] 雙方聚衆持械毆鬥
雙方聚衆持械毆鬥。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台灣之役》:“會 漳 泉 二府人之僑居者,各分氣類,械鬥至數萬人,官吏不能彈治。”《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那回 廣東 的案子,實在是械鬭起的;然而叙起械鬬來,牽涉的人自然不少。”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一章:“兩族的頭子都是世襲的地主豪紳,利用鄉民迷信風水,故意擴大糾紛,挑起械鬥。”
械鬥指雙方或多方持器械進行的群體性暴力沖突行為,具有以下核心含義:
持械暴力對抗
指參與者使用刀、棍、槍械等武器進行打鬥,區别于徒手争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釋義為“手持棍棒、刀槍等打群架”,強調器械的使用是核心特征。
群體性暴力事件
械鬥通常涉及多人或群體參與,具有組織性和規模性。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新華詞典》指出其多表現為“聚衆持械毆鬥”,常因宗族、村落或幫派矛盾引發。
違法性與社會危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械鬥可能構成聚衆鬥毆罪(第292條)或故意傷害罪(第234條),嚴重者可緻人死亡或重大財産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顯示,械鬥類案件通常造成傷亡與社會秩序混亂。
曆史與文化語境
清代文獻如《刑科題本》中常見“械鬥斃命”記載,多因土地、水源等資源争奪引發。近代學者徐珂《清稗類鈔》亦描述閩粵地區宗族械鬥之風,反映其作為傳統社會沖突的形态。
械鬥是具備暴力性、群體性、違法性的持械沖突行為,需通過法律與社會治理手段嚴加遏制。
“械鬥”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xiè dòu,其核心含義是群體性持械鬥毆。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雙方或多方聚衆使用器械(如棍棒、刀具等)進行暴力沖突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具有組織性,且可能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社會秩序混亂。
特點與性質
曆史與社會背景
在中國古代和近代,械鬥常因資源争奪、宗族矛盾等爆發。例如清代漳州、泉州移民因地域矛盾引發的械鬥規模可達數萬人。現代社會中,械鬥多與黑惡勢力或群體沖突相關。
相關法律與後果
根據現行法律,組織或參與械鬥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條款,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延伸用法
該詞也可比喻激烈的非物理沖突,如“商業械鬥”形容企業間的惡性競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曆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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