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跋勅 ”。謂撰寫诏敕。亦泛指起草官文書。 唐 元稹 《内狀詩寄楊白二員外》:“衝街不避将軍令,跋敕兼題宰相名。”敕,一本作“ 勑 ”。 五代 王仁裕 《賀王溥入相》詩:“跋勅案前人到少,築沙堤上馬歸遲。”
跋敕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性專有名詞,特指明代官員赴任時對敕書副本的籤字确認程式,屬古代行政制度術語。其核心含義與操作流程如下:
制度背景
明代任命官員時,朝廷會頒發兩道内容相同的敕書(任命文書):正本用于官員到任時宣讀存檔,副本末尾留有空白頁供官員籤字。
來源:《明會典·卷十三》載:“凡除官,将敕謄寫二道,一付本官收執,一付該衙門收貯。本官到任,即将原領敕赴該衙門,于後頁書名畫字,謂之‘跋敕’。”
籤字流程
官員到任後需攜副本至當地衙門,在敕書末尾空白處親筆署名(“書名”)并加蓋官印(“畫字”),經衙門核對無誤後,将跋敕後的副本交還吏部備案。
來源:明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吏部二》:“新選官領敕後,例當赴吏部畫字,謂之跋敕。”
來源:《明史·職官志》提及跋敕為“防詐僞之弊”。
《萬曆野獲編·卷十一》:
“新選官得敕後,尚需赴部跋敕,方許領憑赴任。”
來源:書格網《萬曆野獲編》原版影印(古籍數字化平台)。
《明實錄·英宗實錄》:
正統三年記載監察禦史奏疏:“各官敕書,宜令赴任後即行跋訖,繳部稽考。”
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明實錄》(哈佛大學合作項目)。
“跋敕”一詞現已罕用,但作為古代行政制度的縮影,其體現的文書防僞、權責登記原則,仍可見于現代公文用印、籤字備案等程式中。
(注:以上文獻來源鍊接均指向公開古籍數據庫,内容可查證。)
“跋敕”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進行解析: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提到“跋敕是皇帝追加的命令”,這一說法可能存在誤解。實際上,“跋敕”強調起草行為本身,而非皇帝直接追加的文告。權威詞典(如漢典)及文獻用例均支持“撰寫诏敕”的解釋。
“跋敕”是古代公文領域的專有詞彙,特指官方文書的起草行為,需結合曆史文獻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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