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ea under one’s jurisdiction] 所管轄的地區
管轄的區域。《新華月報》1952年第9期:“依據轄區民族工作的需要,設立民族事務*********。”
"轄區"是漢語中表示行政管理範圍的專有名詞,指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授權所管轄的特定地域範圍。該詞由"轄"與"區"構成複合詞,"轄"本義為車軸端固定車輪的鍵,引申為統轄、管理之意;"區"指劃分的地域範圍。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轄區特指"國家機關或公共團體行使管理權的區域"(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辭海》(第七版)進一步說明其法律屬性,強調"公安機關、法院等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的空間界限"(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四條明确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經濟、教育等事務,這裡的"行政區域"即法定轄區(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法律條文)。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二條則細化了派出所案件管轄的地理邊界(來源:公安部令第149號)。
該詞在應用層面具有多維度特征:行政轄區以政府駐地為中心輻射管理權限,司法轄區對應法院的案件受理範圍,軍事轄區則指部隊防區。例如派出所轄區通常按照街道、鄉鎮劃分,市場監管轄區按經濟網格劃定(來源:中國政府網政務公開信息)。
“轄區”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轄區指某個行政單位或管理機構所管轄的特定區域,通常用于描述政府、機構或組織的管轄範圍。例如,市轄區是直轄市或地級市下設的縣級行政區()。其核心含義是“權力或職責覆蓋的地理範圍”()。
行政屬性
與戶籍、住址的關系
轄區主要指居民的實際居住地,而非戶籍所在地。例如,某市轄區内的住戶可能來自不同戶籍地,但統一受該區行政管理()。
特點與功能
曆史與示例
該詞最早出自1952年《新華月報》,示例中提到“依據轄區民族工作需要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
轄區是行政管理的地理劃分單元,既體現權力邊界,也反映區域的經濟社會特征。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新華月報》或行政區劃相關法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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