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蕭何 所制的典制律令。《漢書·刑法志》:“ 漢 興, 高祖 初入 關 ,約法三章曰:‘殺6*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説。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 蕭何 攗摭 秦 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唐 杜甫 《憶昔》詩之二:“百餘年間未災變, 叔孫 禮樂 蕭何 律。”亦省稱“ 蕭律 ”。 元 雅琥 《上執政四十韻》:“ 房 謀兼 杜 斷, 蕭 律繼 曹 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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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何律是西漢初期由丞相蕭何主持制定的法典體系,其核心為《九章律》。該法典以秦代《法經》為基礎,結合漢初社會實情增補《戶律》《興律》《廄律》三篇,形成包含盜、賊、囚、捕、雜、具、戶、興、廄共九章的法律體系,内容涵蓋戶籍管理、徭役征發、畜牧規範等社會基礎制度。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劉邦入鹹陽時蕭何收集秦朝律令文書,為制定新律提供依據。蕭何律首次将“刑德并用”理念融入法典,既保留秦律的嚴明框架,又引入儒家寬刑思想,例如減輕連坐刑罰,确立“自首減刑”原則。這一變革被《晉書·刑法志》評價為“删秦之繁苛,定漢之章程”,成為後世法典編纂的範式。
在曆史影響層面,蕭何律确立的“律令體系”沿用至隋唐,其《戶律》中關于土地分配的規定,為文景時期“三十稅一”政策奠定法理基礎。司馬遷在《史記·蕭相國世家》中特别強調“何獨先入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的史料價值,印證蕭何律對秦漢法制傳承的關鍵作用。
“蕭何律”是漢代初期由丞相蕭何制定的法律體系,對漢朝政治和社會治理産生了深遠影響。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背景
蕭何律是漢初蕭何在秦法基礎上修訂的九章法律,主要目的是彌補劉邦入關時“約法三章”的不足。漢朝建立後,因三章法律過于簡略,無法應對複雜的治安問題,蕭何便參考秦朝法令,删減不合時宜的内容,最終形成《九章律》。
内容與特點
曆史意義
其他含義
現代語境中,“蕭何律”偶爾被引申為“嚴守紀律”的代稱,但此用法屬于文學化表達,并非其曆史本義。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典出文獻,可參考《漢書·刑法志》及相關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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