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小罪罰。《史記·汲鄭列傳》:“後數月, 黯 坐小法,會赦,免官。” 宋 李清臣 《明責》:“今則不然。罷退宰相皆攻其疵瑕,而未嘗指天下之不治為宰相罪,糾劾守令者,皆以小法,而未嘗指郡邑之不治為守令之罪。”
(2).佛教語。大乘稱小乘之法。《法華經·方便品》:“鈍根樂小法。”
從漢語詞典角度解析,“小法”一詞具有以下詳細含義與用法:
次要法令/簡易規範
指相對國家大法而言的地方性規章或簡易執行規則。如《史記·商君列傳》載“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于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其中“令”即包含地方性“小法”範疇(無直接引用來源,釋義參考古代律法體系)。
具體領域的操作準則
在技藝、行業中指代基礎操作方法或簡化流程。如傳統工匠術語中“小法”指代簡易工藝口訣(例:木工榫卯“小法三則”)。
《說文解字》載:“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本義為刑罰标準,引申為規範、準則(來源:《說文解字》部首“水”部)。
“小”修飾“法”,強調其非全局性、非強制性特征,區别于國家根本律法。
程式設計領域偶見“小法”(small method),指代代碼中的短方法或功能模塊(例:封裝重複操作的輔助函數)。
部分地區口語中“小法子”指取巧手段(含輕微貶義),如“他用了個小法子繞過審核”。
注:因“小法”屬古漢語次級詞彙,現代詞典多未單列詞條,釋義需結合語境重構。建議查證專業古籍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獲取原始用例。
“小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整理如下:
小罪罰
指輕微的罪行或處罰,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史記·汲鄭列傳》記載“黯坐小法,會赦,免官”,說明因小罪被免職後遇赦免的情況。宋代李清臣的《明責》中也提到官員因“小法”被彈劾,而非重大過失。
法律細則
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法律中的具體條款或細緻規定,強調對法律細節的解讀與執行。
大乘對小乘之法的稱呼
佛教經典《法華經·方便品》提到“鈍根樂小法”,指修行根基較淺者傾向于小乘教義。大乘佛教認為小乘注重個人解脫,而大乘強調普度衆生,故稱其為“小法”。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記》《法華經》原文或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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