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察看;檢驗。 宋 蘇轼 《申省論八丈溝利害狀》之一:“其 八丈溝 利害, 軾 見子細相驗,打量地勢,具的确事件奏申次。”《元典章·兵部三·鋪馬》:“管城子的官人每相驗者,委實好鷹鷂有呵。” 魯迅 《呐喊·白光》:“但鄰居懶得去看,也并無屍親認領,于是經縣委員相驗之後,便由地保擡埋了。”
相驗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與司法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相”意為察看、審察,“驗”指檢驗、查驗,合指官方對屍體、傷情或案發現場進行檢驗的行為。此詞多用于司法場景,強調通過專業手段确認事實依據(參考《漢語大詞典》)。
二、曆史用法 清代《大清律例》規定:“凡遇人命重案,州縣官須親往相驗,詳錄屍傷。”此語境中,“相驗”特指官員對命案現場的勘驗流程,體現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證據采集規範(參考《中國法制史考》)。
三、現代法律術語 現代司法體系中,“相驗”保留核心含義,指法醫或司法人員依法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屍體檢驗程式,需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作為法律文件(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四、相關術語辨析 與“勘驗”“鑒定”存在語義關聯但側重不同:“勘驗”側重現場勘查,“鑒定”強調技術分析,而“相驗”專指屍體檢驗這一特定環節(參考《現代漢語法律詞典》)。
五、權威辭書收錄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标注:“相驗:司法人員檢驗(屍體或現場)。”該釋義被列為法律專業術語。
“相驗”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xiāng yàn,其核心含義為察看、檢驗,多用于描述官方或正式的檢查行為。以下為詳細解釋:
察看與檢驗
指通過細緻觀察或實際檢測來确認事物狀态或真僞,常見于法律、工程、曆史文獻等場景。例如宋代蘇轼在《申省論八丈溝利害狀》中提到的“子細相驗,打量地勢”,即指對水利工程的實地勘驗。
相互驗證(特殊語境)
在部分現代解釋中(如查字典),延伸為“通過多方比對确認真相”,但此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專業領域。如需更完整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辭海》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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