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考察訂定。《陳書·宣帝紀》:“市估津稅,軍令國章,更須詳定,唯務平允。”《宋史·選舉志五》:“ 鹹平 末,命翰林學士承旨 宋白 ,與兩制、禦史中丞同詳定之。” 清 朱之瑜 《答安東守約書》之九:“喪祭禮竢移居後詳定。”
(2).審查決定。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王魁傳》:“舊制,禦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彌之以送覆考再定,乃付詳定。”
詳定是漢語複合動詞,由"詳"(xiáng)和"定"(dìng)構成,核心含義指通過細緻審查後作出最終決定或結論。該詞在古代文獻和現代專業文本中均有使用,具體可分為兩層解釋:
詳細審定
指對事物進行周密考察、反複推敲後形成結論。例如《宋史·職官志》提到“詳定官制”,指官員需系統核查制度内容。此用法常見于法律或政策領域,如《唐律疏議》中“詳定刑名”表示對案件罪名的嚴格審定。
考訂修正
在文獻學中,指對古籍内容進行校勘與補正。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論述“詳定史籍”時,強調需結合多版本比對考據,确保文本準确性。
現代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将“詳定”歸入“審查類”動詞,釋義為“經周密研究後确定”,突顯其嚴謹性和程式性特征。該詞多用于法律文書、學術研究等需高精度判斷的語境,例如“詳定合同條款”或“詳定實驗數據”。
“詳定”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詳細”側重描述内容的全面性(如“筆記詳細”),而“詳定”強調通過分析後的決策行為,二者含義不同但存在邏輯關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用例,可參考《宋史·選舉志》等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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