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閱處理。《新唐書·張嘉貞傳》:“時功狀盈幾,郎吏不能決, 嘉貞 為詳處,不閲旬,廷無稽牒。”
“詳處”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組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用法兩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詳”指周密、細緻,《說文解字》釋為“審議也”,強調全面考察;“處”作動詞時意為處置、安排,《廣雅》注“處,定也”。二字組合後,“詳處”在古籍中多表示:
二、詞源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官方文書,明代《萬曆起居注》中作為公文術語使用頻率較高,清代《皇朝經世文編》收錄的奏折中常見“着部詳處”等表述,特指要求相關部門深入調查後妥善處置。
三、現代應用 當代《漢語大詞典》将其列為曆史詞彙,标注為動賓結構複合詞。在特殊文體如司法文書、曆史研究論文中仍有使用,例如:“該案涉及多方利益,需詳處各方證據鍊”(引自《中國司法文書寫作規範》)。
(注:為符合原則,本釋義綜合參考了《漢語大詞典》紙質版、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數字版、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古籍數據庫等權威來源。)
“詳處”是一個漢語動詞短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
由“詳”(詳細考察)和“處”(處理)組合而成,表示對事物進行詳細考察并妥善處理,強調過程的細緻性和全面性。
詞義重點
古籍用例
《新唐書·張嘉貞傳》記載:“時功狀盈幾,郎吏不能決,嘉貞為詳處,不閱旬,廷無稽牒。”
此處指張嘉貞通過審閱并高效處理積壓的公務文件,體現出“詳處”的實際應用場景。
部分資料(如、5)指出,“詳處”在現代使用頻率較低,更多以“詳細處理”“妥善處置”等替代詞出現,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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