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開處分。 北齊 劉晝 《新論·賞罰》:“明賞有德,所以勸善人也;顯罰有過,所以禁下奸也。”
"顯罰"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公開施加刑罰以示懲戒和警示。以下是詳細釋義:
指公開、顯著,強調刑罰的公示性。《說文解字》釋“顯”為“頭明飾也”,引申為“明示于衆”㊟。
指懲戒、制裁。《說文解字》稱“罰,罪之小者”,即對過錯行為的懲處㊟。
組合義:通過公開執行刑罰,達到震懾效尤、彰顯法度的目的。
“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其中“戮”即公開誅殺,與“顯罰”的公示性一緻㊟。
記載“制五刑以顯罰”,強調以明确刑罰維護社會秩序㊟。
釋為“明正典刑,公開處罰”,突出其警示作用㊟。
注解為“彰明刑罰,使衆知所戒”㊟。
該詞屬古語詞,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多見于研究古代法制或曆史的語境。如需引用,建議優先參考《漢語大詞典》《辭源》等權威工具書㊟㊟。
注:因專業古籍數據庫(如中華經典古籍庫、國學大師網)需權限訪問,鍊接未直接提供。讀者可通過圖書館或學術平台查閱《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等紙質/電子資源獲取完整釋義。
“顯罰”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相關信息:
核心意義:
指某人的過失因明顯暴露而受到公開懲罰,強調“公之于衆”的懲戒性。例如官員貪污被曝光後受到法律制裁,即屬于“顯罰”。
延伸含義:
也可形容行為後果顯著且無法掩蓋的情況,如學術造假被揭發導緻身敗名裂。
曆史來源:
最早見于北齊劉晝《新論·賞罰》:“明賞有德,顯罰有過”,意為通過表彰善行和嚴懲過錯來引導社會風氣。
如需進一步了解成語的演變或具體用例,可參考古籍《新論·賞罰》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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