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住宅。《周禮·考工記·叙官》“ 胡 之無弓車也,非無弓車也,夫人而能為弓車也” 漢 鄭玄 注:“ 匈奴 無屋宅,田獵畜牧,逐水草而居,皆知為弓車。”《舊唐書·食貨志上》:“ 贊 請稅京師居人屋宅,據其間架差等計入。”
屋宅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三個層次,結合權威辭書與文化背景解析如下:
建築實體
指供人居住或使用的建築物,包含房屋與宅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房屋和宅院;住宅。”強調其作為物理空間的屬性,如:“新建屋宅需符合安全标準。”
參見《現代漢語詞典》"房屋"條目
居住功能
區别于臨時居所,“屋宅”隱含長期定居的穩定性。《漢語大詞典》釋為:“房舍住宅”,如古文獻《南齊書·良政傳》載:“百姓屋宅,多閉門戶。”
參見《漢語大詞典》第4卷第12頁
構字溯源
二字結合強化“人居”與“歸屬”的雙重含義。
風水學内涵
傳統堪輿學中,“屋宅”需符合“藏風聚氣”原則,如《宅經》雲:“宅者,人之本。人以宅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吉。”體現環境與人文的關聯性。
參見《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堪輿部》
時代 | 用法差異 | 示例 |
---|---|---|
古代 | 多指貴族府邸或宗廟 | 《周禮》:“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為之圖,令國民族葬而掌其屋宅。” |
現代 | 泛指民用住宅,含法律屬性 | 《民法典》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依約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屋宅)。” |
結論:“屋宅”是兼具建築實體、生活場域與文化符號的複合概念,其釋義需置于曆史語境與功能屬性中綜合理解。如需進一步探究風水或法律維度,可補充說明。
“屋宅”是一個漢語詞彙,其詳細解釋如下:
屋宅指房屋、住宅,泛指供人居住或使用的建築空間。該詞由“屋”(單指房屋)和“宅”(指住所、院落)組合而成,強調居住功能的整體性。
“屋宅”在古代多用于描述固定居所,與流動生活方式形成對照。其詞義從單純建築擴展至包含居住權和財産屬性的概念,如唐代的屋宅稅即基于房屋規模征收。
現代語境中,“屋宅”多用于書面或曆史文獻,口語中更常用“房屋”“住宅”等詞替代,但核心含義未變,仍指代居住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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