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侮侵害。《初刻拍案驚奇》卷四:“開來一看,乃是三四個人頭,顔色未變,都是書生平日受他侮害的仇人。”
“侮害”是一個漢語合成詞,由“侮”和“害”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侮”本義指輕慢、欺淩,《說文解字》注“侮,傷也”;“害”則指使受損傷,《廣雅》釋為“害,損也”。二字組合後,“侮害”表示通過言語或行為侮辱、貶損他人,使其身心受到傷害的複合行為。
該詞屬于聯合式複合詞,兩個語素在語義上形成并列互補關系。古漢語文獻中可見其應用,如《尚書·仲虺之诰》載“侮害之民”即指遭受欺淩壓迫的百姓,《左傳》亦有“無侮鳏寡”的用法,強調對弱勢群體不可施加侮害。
現代漢語使用中,“侮害”多出現于法律文書及社會道德論述,特指構成侵權的侮辱行為。其與近義詞“侮辱”存在細微差異:“侮辱”側重主觀的羞辱意圖,而“侮害”更強調客觀上造成的實質性損害結果。
“侮害”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欺侮侵害,指通過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或造成實際損害。以下從定義、字義分解、使用場景等方面詳細解釋:
“侮辱”更側重言語或行為的羞辱(如曹禺《雷雨》中“侮辱父親的名譽”),而“侮害”強調欺辱與實際損害并存,如肢體侵害或長期利益剝奪。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初刻拍案驚奇》或權威詞典(如滬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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