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rame;false accusation] 捏造事實,僞造證據,陷害他人
捏造罪名誣告鄰居以解脫他自己
無中生有地控告别人有犯罪行為。《漢書·宣帝紀》:“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佗皆勿坐。” 顔師古 注:“誣告人及殺傷人皆如舊法,其餘則不論。”《舊唐書·于志甯傳》:“時 洛陽 人 李弘恭 坐誣告太尉 長孫無忌 ,詔令不待時而斬決。” 明 海瑞 《被論自陳不職疏》:“禁誣告而刁訟未息,禁浮靡而侈僭如初。” 蕭乾 《林炎發入獄記》:“保長又誣告 炎發 劫盜。”
誣告是漢語法律術語中指故意捏造虛假事實,向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進行不實告發,意圖使他人承擔法律責任或名譽受損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誣告指“無中生有地控告别人有犯罪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主觀惡意性和客觀虛假性。
從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明确定義誣告陷害罪,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将承擔刑事責任。構成誣告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二是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告發行為;三是該行為可能導緻司法機關錯誤追究責任。
曆史上,誣告現象在《唐律疏議》中已有規制,其中“誣告反坐”原則要求誣告者承擔所誣罪名對應的刑罰。現代法律體系進一步區分了誣告與錯告,強調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作為判斷标準。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案例指導明确,誣告行為不僅破壞司法公正,還損害社會誠信體系,需依法嚴懲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語言學角度分析,“誣”字本義為“加之以不實之詞”,與“告”組合後形成特定法律行為的概念範疇。
“誣告”是一個法律術語,指通過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故意陷害他人,意圖使其受到刑事或紀律處分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
曆史上誣告案例多涉及權力鬥争或私人恩怨,如《漢書》記載漢代對誣告者嚴懲的司法實踐。現代司法中,誣告可能涉及诽謗罪、僞證罪等競合情形。
提示:若遭遇誣告,建議及時保留證據并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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