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陷人于罪并加以逮捕。《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十七年》:“ 阿哈瑪特 大恨 長卿 ,以鐵冶事誣逮下吏,籍其家,使獄吏殺之。”
“誣逮”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色彩的複合動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源與釋義
“誣”指虛構事實惡意指控他人,《說文解字》釋為“加也”,即強加罪名;“逮”取自“逮捕”,表示司法強制措施。二字組合後特指通過誣告陷害導緻他人被司法機關錯誤羁押的行為,例如《刑事訴訟法》中明确禁止誣告陷害行為。
二、語用特征
該詞多用于司法文書及社會新聞報道,常見搭配為“遭誣逮”“被誣逮”等被動句式,如《人民日報》某案例報道中提及“當事人因他人捏造證據遭誣逮三個月”。其語義強度高于普通誣告,強調已造成實際羁押後果。
三、法律關聯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誣告行為若導緻他人被批準逮捕,即構成“造成嚴重後果”的加重情節,這與“誣逮”概念形成直接對應。
來源參考:
“誣逮”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案例,可參考《續資治通鑒》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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