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明文書。 元 劉壎 《隱居通議·雜錄》:“東鄰嘗以莊契質于西鄰,後當收贖,先入八百千,自恃密熟,不取文證。”《清史稿·食貨志一》:“如式者官予文證。”
“文證”是漢語中由“文”與“證”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以文字形式呈現的證明或憑證。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20年)定義,“文”指文字、文書,“證”指證明、證據,合指通過書面材料佐證事實或主張。該詞常見于法律、學術等領域,例如“案件審理需提交相關文證”。
從曆史語義演變看,《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補充指出,“文證”在古籍中多指官方文書或契約,如《唐律疏議》中“凡斷獄,必取輸服供辭及驗明文證”,強調其法定效力特征。現代用法擴展至學術研究,特指文獻證據,如“考據需依托原始文證”。
詞性分析顯示,“文證”屬名詞,構詞法為聯合式合成詞,與“物證”“人證”形成語義關聯。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研究》(商務印書館,2019年)指出,此類詞語多用于強調證據載體的形式區别。
“文證”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含義:
定義
指書面形式的證明文書,常用于法律、契約等正式場景。例如元代的莊契質押、清代官方發放的證明文件。
結構與用法
屬動賓結構,“文”指文字記錄,“證”為證明對象,強調通過文字進行權威認證。
在佛教中,“文證”是“三證”之一(另為理證、現證),特指教義需以佛經或經典文獻為依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宗教術語“三證”體系,可參考佛教經典文獻或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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