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犯法律條文。 元 關漢卿 《魯齋郎》第四折:“他做了違條犯法的事,昨已斬了。”《水浒傳》第二八回:“須知憤殺姦淫者,不作違條犯法人。” 清 大汕 《海外紀事》卷二:“另設牌二十四面,分類标明,如有違條犯法者,許被害抱牌進告。”亦作“ 違條舞法 ” 宋 蘇轼 《論綱梢欠折利害狀》:“一船點檢,即二十九隻船皆須住岸伺候,顯是違條舞法,析文破敕。”
“違條犯法”是漢語中常用的四字短語,由“違條”和“犯法”兩個動賓結構并列組成,具有遞進強調的作用。其核心含義指行為違反法律條文規定,并達到觸犯法律的嚴重程度。
從構詞角度看:
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和司法解釋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號判例中明确指出:“違條行為若造成社會危害性後果,則構成犯法”。現代用法多用于強調從輕微違規到嚴重違法的過程,如交通肇事逃逸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又構成《刑法》第133條的犯罪行為。
詞語演變可追溯至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違條傷化”等用法,經明清法律文獻發展為現代固定搭配。現代法律體系下,該詞涵蓋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雙重屬性,例如《行政處罰法》與《刑法》的銜接適用。
“違條犯法”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指違反法律條文、觸犯法規的行為,強調對法律規定的直接違背,常用于描述故意違法犯罪的情形。
二、出處與演變
三、使用場景
四、相關擴展
五、與現代的關聯
雖然現代法律術語中較少直接使用此成語,但其核心含義仍體現在“違法”“犯罪”等當代詞彙中,警示人們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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