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法律規定。《北齊書·王峻傳》:“坐違格私度禁物并盜截軍糧,有司依格處斬。”
“違格”是一個較為少見的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語素及曆史語用角度分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違”指不遵照、不依從,如“違背”“違法”;“格”在古漢語中有“法式、标準”之意,如《禮記·缁衣》中“言有物而行有格”。兩字組合可理解為“違背既定标準或規範”。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大詞典》中,“違格”未被單獨列為詞條,但該詞典指出,部分複合詞需結合具體語境釋義。例如,清代公文中曾出現“違格濫舉”等表述,指“違反選拔制度推薦人員”。
該詞現代多用于法律或行政領域,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違格裁判”指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判決。但需注意,當前《刑法》《民法典》等法典中未直接采用該術語,建議使用者結合具體文本語境确認詞義。
“違格”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違格”是一個具有法律色彩的詞彙,核心含義為“違反規定”,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權威釋義可參考《北齊書》及詞典類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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