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枉法徇私”是一個漢語成語,指為謀取個人私利而歪曲法律、違背公正原則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枉法”意為“執法者故意歪曲法律”,“徇私”則指“為私情或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該詞多用于形容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破壞司法公正的現象。
從構詞角度分析,“枉”本義為彎曲,引申為違背、歪曲;“法”指法律或規則;“徇”含屈從、遷就之意;“私”即個人利益或私情。四字組合後,強調以私欲淩駕于法律之上的行為性質。據《漢語成語大辭典》記載,該成語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司法文書,用于批判官員貪贓舞弊的現象。
在司法實踐中,其典型表現包括:篡改證據、包庇罪犯、濫用裁量權等。中國《刑法》第399條明确将“徇私枉法罪”列為獨立罪名,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因此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成語的現代使用場景已延伸至商業、醫療等領域,泛指任何職業領域内為私利破壞規則的行為。
“枉法徇私”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wǎng fǎ xùn sī,屬于貶義詞,主要用于描述官吏違法亂紀、包庇壞人壞事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枉法徇私”強調公職人員為私利違法亂紀,多用于正式語境或批評場景。其近義詞和法律定義可結合具體情境理解,需注意與“徇私枉法”的細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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