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明 代宦官的第二等。《明史·宦官傳一·何鼎》:“ 弘治 初,為長隨,上疏請革傳奉官,為儕輩所忌。”
(2).官府雇用的仆役。 清 趙翼 《廿二史劄記》卷三六:“長隨本中官之次等,受役於大璫者……今俗所謂長隨,則官場雇用之僕人。”《儒林外史》第三七回:“又給了他十兩銀子,打發出去,隨即把他薦在一個知縣衙門裡做長隨。”
(3).泛指仆役。《儒林外史》第五三回:“ 陳木南 寫了一個劄子,叫長隨拿到國公府向 徐九公子 借了二百兩銀子。”
“長隨”是古代官僚體系中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明代宦官的第二等級
明代宦官體系中,“長隨”屬于次等職位,主要服務于高階宦官(如《明史·宦官傳》記載的何鼎事例)。他們雖有一定地位,但仍需依附于權宦,承擔輔助性事務。
官府雇用的專職仆役
清代起,“長隨”主要指地方官員私人雇傭的仆役,負責處理文書傳遞、錢糧管理、刑名事務等公事。這類人員需具備一定文化素養,甚至能參與行政事務,如《儒林外史》中描述的衙門長隨。
泛指仆役的泛稱
在更廣泛的社會語境中,“長隨”也用于指代長期跟隨主人、處理日常事務的貼身隨從,類似于“跟班”。這類角色常見于官員或富戶家中,需兼具忠誠與辦事能力。
曆史演變特點:從明代宦官體系的職務名稱,逐漸演變為清代官府行政事務的實際參與者,最終擴展為對貼身仆役的泛稱。其長久存在的原因與古代官僚制度對非正式行政輔助人員的需求密切相關。
(注:如需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文學描寫中的典型形象,可參考《明史》《廿二史劄記》等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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