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生産者、經營者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标準。在中國,是相對于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價格形式,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的主要形式。包括企業協商定價、議購議銷價格、集市貿易價格等。
市場調節價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自發形成,經營者根據生産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價格的經濟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一是價格形成機制以供需平衡為基礎,二是經營者擁有自主定價權,三是政府不直接幹預具體價格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條規定,市場調節價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共同構成我國價格管理體系。其法律依據明确經營者定價需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實施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從經濟學視角分析,市場調節價的形成遵循價值規律。當商品供大于求時,價格趨向低于價值;供不應求時則價格高于價值,通過價格波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價格監測規定》中強調,政府通過監測預警機制防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市場秩序。
在實踐應用中,我國95%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已實行市場調節(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2024年度報告)。但涉及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如食鹽、電力等仍實行政府指導價,兩者形成互補機制。
市場調節價是市場經濟中的核心價格機制,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争形成的商品或服務價格。以下是詳細解釋:
市場調節價的核心在于市場供求關系主導價格形成,而非政府幹預。它由經營者(企業、個體等)根據市場供需變化自主決定,最終通過買賣雙方的競争達成均衡價格。
根據《價格法》,僅少數特殊商品(如資源稀缺品、自然壟斷行業、重要公用事業等)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其餘均屬市場調節範圍。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條款或具體商品定價分類,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地方政府發布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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